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: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,被异议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。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,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。
十二个月至一年半内(实际周期以商标局受理时间为准)
仅被异议人可以提交异议复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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