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先商标对自我品牌造成一定的影响,或抢占了自我品牌的市场份额等情况,根据商标法第十、十一、十二、三十、三十二、三十四条法规可对在先注册满五年内的商标提交无效宣告申请,其中不包括第十、十一条,无视时间年限。
九至十二个月(实际周期以商标局受理时间为准)
必须是商标注册满五年内(其中不包括第十、十一、十二条,无视时间年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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