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以对方注册商标影响到了我方注册商标的原有利益及市场份额,可以以商标法第十条、十一条、三十条、三十二条等为异议理由因异议程序时间较长约一年至二年左右,哪怕异议不成功,也会延长对方下证时间,限制对方品牌发展时间以及使用。
九至十二个月(实际周期以商标局受理时间为准)
需在商标注册的公告期三个月内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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