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,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,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
材料齐全之日起6个月(实际周期以商标局受理时间为准)
1、商标注册的使用有效期为10年。
2、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,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,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。
3、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,注销其注册商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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